目 录
一、行政处罚项目表…………………………………………………(1-4)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5-13)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项制度…………………………(14-44)
宿迁市烟草专卖局
二○○八年七月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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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项目 |
处 罚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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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文号) |
处罚种类 |
处罚的违法
行为 |
执法程序 |
执法标准及幅度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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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卷烟批发许可证批发卷烟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没收、罚款、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 |
无卷烟批发许可证批发卷烟 |
一般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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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专卖品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没收、罚款、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 |
无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专卖品 |
一般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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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项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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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文号) |
处罚种类 |
处罚的违法
行为 |
执法程序 |
执法标准及幅度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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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没收、罚款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 |
一般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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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进货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罚 款 |
非法渠道进货 |
一般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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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准运证运输卷烟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罚款、没收 |
无准运证运输卷烟 |
一般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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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项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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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文号) |
处罚种类 |
处罚的违法
行为 |
执法程序 |
执法标准及幅度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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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准运证运输卷烟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罚款、没收 |
无准运证运输卷烟 |
一般程序 |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6.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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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卷烟批发许可证批发卷烟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罚 款 |
无卷烟批发许可证批发卷烟 |
一般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条规定,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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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供货 |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没收、罚款、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 |
无证供货 |
一般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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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项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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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文号) |
处罚种类 |
处罚的违法
行为 |
执法程序 |
执法标准及幅度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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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罚 款 |
提供虚假材料 |
简易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条规定,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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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撤 销 |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简易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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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罚 款 |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简易程序 |
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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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A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原条文
《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6、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